发布日期:2014-10-15 18:59:21 来源:局监察室 作者:办公室 浏览量:28117
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审计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,规范工作行为,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,根据《商洛市委、商洛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》(商发[2008]9号)有关规定,结合我局工作实际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审计局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事项。
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协作一致的原则,注重过程和结果督查的统一,务求取得实效。
第四条 商洛市审计局督查工作,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由局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。
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
(一)市委、市政府、省审计厅等上级机关和领导安排交办的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;
(二)局党组会、局务会、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和局领导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;
(三)各科室贯彻落实全市年度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情况;
(四)各科(室)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;
(五)商洛市审计局组织各县(区)实行的行业审计或临时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;
(六)审计工作报告、审计结果报告被市人大、市政府批示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;
(七)移交、移送纪检监察、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事项的落实情况;
(八)审计组遵守审计纪律和廉政制度的情况;
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立项
(一)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审计工作计划,确定本年度督查工作计划。
(二)依据督查工作计划和阶段中心工作,初步提出拟办督查事项和每项拟办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、督查方式和办理要求。
(三)拟办督查事项分别报经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后立项实施。
(四)建立督查事项台账,逐项登记,从严督查。
第七条 督察工作的程序
(一)督查立项后,由督查组通知被督查的承办单位,明确办理时限,并要求其按时限要求上报承办结果。
(二)督查通知确定的督查事项,承办单位必须按时报告任务完成情况。
(三)督查工作结束后,督查组及时提交督查结果报告,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(四)督查报告以及督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,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。
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方式
(一)对确定的督查事项,采取全程跟踪、听汇报、现场调研、催促书面汇报等方式进行督查。
(二)在督查过程中可通过座谈、走访、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,进行全面了解,充分掌握真实情况。
(三)对督查过程中电话联系、座谈、调研等工作的情况,要做好书面记录。
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纪律
(一)办理督查事项的相关人员,应当实事求是,秉公办事,敢于负责,保守秘密。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(二)为保证督查工作的有序开展,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督查工作。凡涉及督查工作的文件资料,如:局年度工作责任目标、审计项目计划、审计决定书、审计移送处理书、上级机关领导批示及以其他形式交办事项和有关领导的指示等,承办单位要及时备案。
(三)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督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。凡会议和文件明确规定完成任务时限的,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或者提前报告任务完成情况;没有明确时限的,按照督查要求,承办单位及时报告任务完成情况;多个承办单位共同完成交办事项的,由牵头单位负责报告任务完成情况。各业务科(室)在审计决定执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,将审计决定事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督查组。
(四)根据督查工作需要,向有关承办单位调阅与督查事项相关的资料,承办单位应及时提供。
第十条 督查结果及运用
(一)不定期以信息、简报等形式通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。
(二)对执行不力、久拖不办、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反馈不及时的,督促其限期整改。
(三)对整改不力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予以通报批评,或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(四)对不积极配合督查工作,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承办单位或个人,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,或予以通报批评,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。
(五)督查对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承办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,个人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或先进个人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商洛市审计局
2011年2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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